給付資遣費等

日期

2025-03-20

案號

PCDV-113-勞簡-156-20250320-2

字號

勞簡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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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56號 原 告 廖建榮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國誌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勞動事件 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 幣(下同)玖萬玖仟零玖拾柒元、預告工資伍萬元、特別休假工 資伍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,共計貳拾萬伍仟柒佰陸拾肆元,原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仟玖佰參拾元,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 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、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,則依勞 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,原告此部分暫 免徵收之裁判費為壹仟捌佰肆拾元(計算式:2930元×2/3=1953 元)。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失業給付及提早就業津貼之損害壹拾 萬玖仟玖佰貳拾元,加計前開訴訟標的金額為參拾壹萬伍仟陸佰 捌拾肆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參佰陸拾元,扣除減徵部分 ,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肆佰零柒元(計算式:4360-1, 953=2407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昱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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