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等

日期

2024-10-28

案號

PCDV-113-勞簡-75-20241028-2

字號

勞簡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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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75號 上 訴 人 蘇秉燊 林卉馨 被 上訴人 陳盈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勞簡字第75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43,50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975元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靜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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