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等

日期

2024-11-26

案號

PCDV-113-勞簡-75-20241126-3

字號

勞簡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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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75號 上 訴 人 蘇秉燊 林卉馨 被 上訴人 陳盈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 、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該裁定均業於113年11月1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。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附卷可參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靜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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