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等

日期

2024-10-16

案號

PCDV-113-勞補-231-20241016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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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31號 原 告 王雪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項品菲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係屬勞動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(即2/3)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9,020元(含薪資207,770元+資遣費111 ,250元)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420元,因原告請求項目係 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、資遣費涉訟,故應依上列規 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/3,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140元(3,420× 1/3=1,140)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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