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

日期

2024-10-16

案號

PCDV-113-勞補-236-20241016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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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蘇韓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 補償事件,係屬勞動事件,因聲請人逕對相對人起訴請求損害賠 償,而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15條規定,視為調 解之聲請,並於該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 規定,且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 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(下同)十萬元者,免徵 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 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 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上者,徵收五千元,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1 13,645元,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,0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 2條第1項但書、第15條後段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 款、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款 規定,改分為勞動訴訟事件後,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、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,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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