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資遣費
日期
2024-10-16
案號
PCDV-113-勞補-266-20241016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66號 原 告 陳建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, 係屬勞動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 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(即2/3)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9,500元,原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,000元,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 給付資遣費涉訟,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/3,而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(1,000×1/3=333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 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