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加班費等

日期

2024-10-16

案號

PCDV-113-勞補-270-20241016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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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70號 原 告 黃芮蓁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(法律扶助)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羿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 件,係屬勞動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(即2/3)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 文。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給付新臺幣(下同)396,571元( 含加班費143,333元+特休未休工資60,030元+失業給付差額損失1 ,141元+資遣費192,067元);第3項請求給付短少提繳退休金306 ,558元,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703,129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7,710元。惟其中加班費143,333元、特休未休工資60,030元 、資遣費192,067元、短少提繳退休金306,558元,共計701,988 元部分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710元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2/3即5,140元(7,710×2/3=5,140),是 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,570元(計算式:7,710-5,140=2,570) 。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,係屬非因 財產權起訴,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規定,徵收裁判費3,000元,且應與上開裁判費2,570元分別徵收 之,故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為5,570元(2,570+3,000 )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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