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日期
2024-10-16
案號
PCDV-113-勞補-272-20241016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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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72號 原 告 王媺妘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翔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係 屬勞動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(即2/3)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81,377元(含勞工退休金 差額172,327元+工資差額245,050元+資遣費264,000元),原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490元,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 第12條因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 徵收裁判費2/3,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497元(7,490×1/3=2, 497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、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 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