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28
案號
PCDV-113-勞補-276-20241028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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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76號 原 告 林姮希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 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