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
日期
2024-10-16
案號
PCDV-113-勞補-280-20241016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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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80號 原 告 林光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雄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係屬勞動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(即2/3)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,837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 ,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,故 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/3,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 (1,000×1/3=333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後段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