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0-04

案號

PCDV-113-勞補-284-20241004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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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子修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調解。按 勞動事件,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,於起訴前,應經法院行勞動 調解程序…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,視為調解之聲請。 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 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 定。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。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 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 者,徵收二千元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 ;一千萬元以上者,徵收五千元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定有明文。查聲請人請求調解之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壹佰元 ,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茲 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思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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