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等

日期

2024-11-14

案號

PCDV-113-勞補-286-20241114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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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86號 原 告 周致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榮即饕出來援胃燒烤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;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、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8,600元,原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惟請求工資之部分,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,000元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/3即6 67元(計算式:1,000元×2/3=66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原告 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(計算式:1,000元-667元=333元 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靜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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