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
日期

2024-10-15

案號

PCDV-113-勞補-288-20241015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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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88號 原 告 陳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秋家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又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。於非 財產權上之訴,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,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,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。復按因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 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亦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萬6,250元(含業績獎金8,000 元、資遣費8,250元)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惟依上 開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(計算式:1,000元×2/3 =66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;又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,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。從而 ,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333元【計算式:(1,000元—667元 )+3,000元=3,333元】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,333元, 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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