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離職金等

日期

2024-11-04

案號

PCDV-113-勞補-291-20241104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1號 原 告 林鈺琮 訴訟代理人 洪可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離職金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離職金新臺幣(下同)132萬5,677元、特休未休工資7萬9,0 25元,金額共計140萬4,702元,其中特休未休工資7萬9,025元部 分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惟依上開規定,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(計算式:1,000元×2/3=667元,元以下四 捨五入),另離職金132萬5,677元部分,因不具前揭規定之性質 ,自無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適用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140萬4,702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,959元,然須扣除 應暫免徵收之裁判費667元。從而,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 4,292元(計算式:14,959元—667元=14,292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