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

日期

2024-11-25

案號

PCDV-113-勞補-294-20241125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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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4號 原 告 蔡宥昇 訴訟代理人 竇韋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大國際重型機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 補償等事件,係屬勞動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 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(即2/3),勞動事件法第12 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66,761元 (含必需醫藥費用補償146,900元+工資補償20萬元+交通費用4,4 35元+看護費用75,000元+精神慰撫金50萬元+資遣費18,198元+勞 工退休金22,228元)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,570元。惟其中 工資補償20萬元、資遣費18,198元、勞工退休金22,228元部分,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650元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 暫免徵收裁判費2/3即1,767元(2,650×2/3=1,767,元以下四捨五 入),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,803元(計算式:10,570-1,76 7=8,803)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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