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
日期

2024-10-29

案號

PCDV-113-勞補-295-20241029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5號 原 告 莊仲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麒針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 遣費新臺幣(下同)24萬6,000元、勞工退休金30萬9,672元、特 休未休工資20萬元、伙食費17萬6,400元、預告工資9萬2,630元 ,金額共計102萬4,702元,其中資遣費24萬6,000元、勞工退休 金30萬9,672元、特休未休工資20萬元、預告工資9萬2,630元, 合計84萬8,302元部分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250元,惟依上 開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,167元(計算式:9,250元×2 /3=6,16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另伙食費17萬6,400元部分, 因不具前揭規定之性質,自無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適用 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2萬4,702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萬1,197元,然須扣除應暫免徵收之裁判費6,167元。從而,本 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030元(計算式:11,197元—6,167元=5, 030元)。另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所提出之起訴狀繕本並未 檢附所用書證,於法亦有未合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,0 30元,及補正起訴狀繕本所用書證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又原告請求提繳6%勞工退休金部分乃應提繳至 原告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,不得與其他請求 合併計算金額,原告應於訴之聲明單獨列為一項,請求提繳至原 告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,倘要更正訴之聲明 ,應併具狀為之,附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依芳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