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25
案號
PCDV-113-勞補-296-20241125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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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6號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悅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係屬勞動事件,因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,且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177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880元,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500元,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380元。茲依 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