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

日期

2024-11-08

案號

PCDV-113-勞補-305-20241108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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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05號 原 告 詹淵仁 訴訟代理人 胡原龍律師 莊力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福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、許福旺間請求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查原告基於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新臺幣( 下同)20萬7,440元(含短少工資、延時工資)、醫療費用補償8 萬4,735元、原領工資補償3萬1,685元、失能補償164萬9,760元 、喪葬費及死亡補償141萬7,500元,以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給付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114萬6,471元(含醫療費 、看護費及喪葬費)、精神慰撫金80萬元,金額共計533萬7,591 元,其中積欠工資20萬7,440元、原領工資補償3萬1,685元部分 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,惟因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 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,693元(計算式:2,540元×2/3 =1,69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另其餘請求部分,因不具前揭規 定之性質,自無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適用,則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533萬7,591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3,866元, 然須扣除應暫免徵收之裁判費1,693元。從而,本件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萬2,173元(計算式:53,866元—1,693元=52,173元)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依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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