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等

日期

2024-11-25

案號

PCDV-113-勞補-308-20241125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08號 原 告 林順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灃裕即小李水果行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係 屬勞動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(即2/3)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,426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,000元,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 付工資、勞工退休金涉訟,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/3 ,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(1,000×1/3=333,元以下四捨五 入)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