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
日期

2024-11-01

案號

PCDV-113-勞補-309-20241101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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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09號 原 告 鄭子濬 訴訟代理人 吳龍偉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勢工程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(下同)貳佰捌拾肆萬貳仟壹佰玖拾參元及提繳貳拾玖萬 肆仟參佰參拾陸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,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應為參佰壹拾參萬陸仟伍佰貳拾玖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 萬貳仟零捌拾陸元,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 12條因給付工資、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,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,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 壹萬零陸佰玖拾伍元(計算式:32,086元×1/3=10,695元,元以 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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