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加班費等
日期
2024-11-20
案號
PCDV-113-勞補-312-20241120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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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12號 原 告 詹曉瑩 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素梅即新北市私立祥逸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等間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 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查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,274,944元(計 算式:加班費3,040,264元+特休未休折算工資143,000元+失業給 付短少損失91,680元=3,274,944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,472元,惟請求加班費及特休未休 折算工資部分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,581元,依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/3即21,721元(計算式:32,581元×2/3 =21,72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 1,751元(計算式:33,472元-21,721元=11,751元)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分別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靜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