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等

日期

2024-11-19

案號

PCDV-113-勞補-313-20241119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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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13號 原 告 乙○○ 慶名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○○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核屬勞動事件,聲 請人起訴未經調解,兩造間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 形,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,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,且聲請人未 據繳納調解聲請費。而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 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勞動事件 法第15條定有明文。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 價額未滿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10萬元以上, 未滿100萬元者,徵收1,000元;100萬元以上,未滿500萬元者, 徵收2,000元;500萬元以上,未滿1,000萬元者,徵收3,000元; 1,000萬元以上者,徵收5,000元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亦有明定。查聲請人逕向本院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1,262萬5,880 元(即聲請人乙○○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金額為1,159萬5,880 元、聲請人慶名醫療器材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金額為103萬元), 視為調解之聲請,其聲請調解之金額為1,262萬5,880元,揆諸前 開說明,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5,0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 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依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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