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日期
2024-12-16
案號
PCDV-113-勞補-317-20241216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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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鍾美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邦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,聲請調解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 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因財產權事件聲 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 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 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 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上者,徵收五千元。經查本件原告聲 請調解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, 0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 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