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等
日期
2024-12-16
案號
PCDV-113-勞補-318-20241216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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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18號 原 告 林永義 訴訟代理人 謝昀蒼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凱婷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 第12條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 )936,617元(計算式:積欠工資234,971元+特休未休折算工資1 34,292元+資遣費250,221元+提繳退休金317,133元=936,617元) 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,240元,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 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則依勞動事件 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,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為3,413元(計算式:10,240元×1/3=3,413,元以下四捨五 入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