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
日期

2024-12-17

案號

PCDV-113-勞補-322-20241217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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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翁珮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。按勞動事件,除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外,於起訴前,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…前項事件 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,視為調解之聲請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 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之規定。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 幣(下同)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 者,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 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上 者,徵收五千元。查聲請人請求調解之標的金額為221,155元, 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,000元;另請求發 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,核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,依前 揭規定,則免徵聲請費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內補 繳勞動調解聲請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靜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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