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扣押款
日期
2025-01-15
案號
PCDV-113-勞補-331-20250115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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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國際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 件,核屬勞動事件,聲請人起訴未經調解,兩造間亦無勞動事件 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,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,其起訴視為調解 之聲請,且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。而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 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 法之規定。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。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 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者,免徵聲 請費;10萬元以上,未滿100萬元者,徵收1,000元;100萬元以 上,未滿500萬元者,徵收2,000元;500萬元以上,未滿1,000萬 元者,徵收3,000元;1,000萬元以上者,徵收5,000元。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有明定。查聲請人逕向本院起訴請求相 對人給付10萬元,視為調解之聲請,其聲請調解之金額為10萬元 ,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,000元。茲依勞 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