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

日期

2025-01-03

案號

PCDV-113-勞補-335-20250103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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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35號 原 告 楊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萍即汶萍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係屬勞 動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(即2/3)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,670元(13,984元+2,686元) 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 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、勞工退休金涉訟,故應依上列規定暫 免徵收裁判費2/3,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(1,000×1/3=33 3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、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 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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