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等
日期
2024-12-05
案號
PCDV-113-勞補-336-20241205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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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36號 原 告 陳瑾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東烘培事業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(下同)參萬陸仟貳佰肆拾元及提繳貳萬肆仟肆佰捌 拾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,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為陸萬零柒 佰貳拾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,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 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、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, 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,原告此 部分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為陸佰陸拾柒元(計算式:1000元×2/3=6 6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貳仟元 、失業補助金玖萬捌仟捌佰玖拾貳元、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,加計前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陸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,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,扣除減徵部分,原告應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壹仟壹佰零參元(計算式:1770元-667元=1103元)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思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