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等

日期

2024-12-09

案號

PCDV-113-勞補-340-20241209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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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40號 原 告 胡乃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佩詩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 第12條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及資遣費 新臺幣(下同)壹拾玖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貳仟壹佰元,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 條因給付工資、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,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 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,原告此部分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為 壹仟肆佰元(計算式:2100元×2/3=1400元)。另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代墊款項捌萬參仟伍佰貳拾柒元、代繳營業稅陸仟玖佰伍拾 貳元、投資款壹拾萬元,加計前開訴訟標的金額為參拾捌萬玖仟 壹佰肆拾陸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,扣除減徵 部分,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玖拾元(計算式:4190 元-1400元=279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思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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