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等
日期
2024-12-18
案號
PCDV-113-勞補-341-20241218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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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41號 原 告 蔡佩姍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鴻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民國113年8月至10月之薪資差額,金額共計新臺幣(下同)1萬6 ,628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惟依上開規定,暫免 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(計算式:1,000元×2/3=667元,元以 下四捨五入)。從而,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(計算式 :1,000元—667元=333元)。另原告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 1項規定,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(含所用書證)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及按 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(含所用書證)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依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