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等
日期
2024-12-12
案號
PCDV-113-勞補-346-20241212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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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46號 原 告 林源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淳文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 第12條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 )柒萬參仟玖佰玖拾玖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,惟因 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、資遣費 及退休金涉訟,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後,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參佰參拾參元(計算式: 1000元×1/3=33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思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