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等

日期

2024-12-18

案號

PCDV-113-勞補-348-20241218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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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48號 原 告 寧振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賴勇即新北市私立優護網居家長照機構間請求 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差額新臺幣(下同)5萬2,875元、工資損 失3萬5,000元、國民年金保險費1,106元、勞工保險費1,300元、 勞工退休金7,254元,金額共計9萬7,535元,其中工資差額5萬2, 875元、工資損失3萬5,000元、勞工退休金7,254元,合計9萬5,1 29元部分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惟依上開規定,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(計算式:1,000元×2/3=667元,元 以下四捨五入),另國民年金保險費1,106元、勞工保險費1,300 元部分,因不具前揭規定之性質,自無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 定之適用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萬7,535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,000元,然須扣除應暫免徵收之裁判費667元。從而,本 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(計算式:1,000元—667元=333元)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依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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