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日期
2024-12-25
案號
PCDV-113-勞補-349-20241225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49號 原 告 林保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溪城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(下同)3萬元、失業給付損失9萬元、預 告工資1萬5,000元、勞工退休金1萬5,300元、不休假加班費8,50 0元,金額共計15萬8,800元,其中資遣費3萬元、預告工資1萬5, 000元、勞工退休金1萬5,300元、不休假加班費8,500元,合計6 萬8,800元部分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惟依上開規定 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(計算式:1,000元×2/3=667元 ,元以下四捨五入),另失業給付損失9萬元部分,因不具前揭 規定之性質,自無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適用,則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15萬8,800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660元,然 須扣除應暫免徵收之裁判費667元。從而,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993元(計算式:1,660元—667元=993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