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20

案號

PCDV-113-勞補-351-20241220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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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51號 原 告 陳韋君即新北市私立忠祥老人長期照顧中心(養護 型)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賈詩涵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一百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十元,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,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,加徵十分之一,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、第77之13條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749, 75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3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慧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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