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4-12-19

案號

PCDV-113-勞補-354-20241219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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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54號 原 告 莊雅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麗琴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思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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