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26

案號

PCDV-113-勞補-355-20241226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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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55號 原 告 乙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戊○○即甲○○○○○○○、丁○○、丙○○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,核屬勞動事件,原告起訴未經調解,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可憑,且兩造間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,依同條 第2項之規定,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,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 請費。而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 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。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 幣(下同)10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10萬元以上,未滿100萬元 者,徵收1,000元;100萬元以上,未滿500萬元者,徵收2,000元 ;500萬元以上,未滿1,000萬元者,徵收3,000元;1,000萬元以 上者,徵收5,000元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有明定。查 聲請人逕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56萬元,視為調解之聲請,其 聲請調解之金額為56萬元,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 聲請費1,0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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