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等
日期
2024-12-10
案號
PCDV-113-勞訴-121-20241210-2
字號
勞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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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21號 原 告 林國慶 李建宏 李建鋒 鄭莉萍 張開明 施麗敏 蔡秉達 田翠華 張美惠 陳阿巧 林孟瑜 許靜宜 林佳誼 林麗雯 紀沛宏 林旻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孝詳律師 被 告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鐘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所 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原告林國慶到職日「110年6月28日 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111年6月28日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