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加班費等
日期
2025-01-22
案號
PCDV-113-勞訴-124-20250122-1
字號
勞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原 告 何淑珍 訴訟代理人 張軒豪律師 複代理人 張凱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鎔瑋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。按因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 訴擴張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82萬1249元及提繳9 萬606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,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91 萬7309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元,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 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、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, 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,原告此 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6669元(計算式:20008元×1/3=6669元) 。扣除已繳3,633元,尚不足新臺幣303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昱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