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扣押款
日期
2024-10-11
案號
PCDV-113-勞訴-210-20241011-1
字號
勞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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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10號 原 告 張文祥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羿揚實業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萬零玖佰元,扣除前已繳納聲請調解費用貳仟元,尚應繳 納捌仟玖佰元(計算式:10,900元-2,000元=8,900元)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