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薪資等
日期
2025-03-31
案號
PCDV-113-勞訴-237-20250331-1
字號
勞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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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37號 反訴 原告 林峻揚即環球美學牙醫診所 訴訟代理人 陳宇安律師 複 代理人 徐國硯律師 蔡宜澄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黃煥元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反訴原 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,201,784元(本院卷第65頁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,65 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靜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