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薪資等

日期

2025-03-31

案號

PCDV-113-勞訴-237-20250331-1

字號

勞訴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37號 反訴 原告 林峻揚即環球美學牙醫診所 訴訟代理人 陳宇安律師 複 代理人 徐國硯律師 蔡宜澄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黃煥元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反訴原 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,201,784元(本院卷第65頁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,65 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靜鑫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