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
日期

2024-12-11

案號

PCDV-113-勞訴-25-20241211-2

字號

勞訴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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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靜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基督長老教會三重埔教會因11 3年度勞訴字第25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遺費涉訟 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。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 下同)柒拾捌萬元,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, 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/3後,應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肆仟貳佰肆拾元(計算式:12720元×1/3=4240元),未據上訴 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如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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