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

日期

2025-03-11

案號

PCDV-113-勞訴-263-20250311-2

字號

勞訴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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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峰明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良璧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郭國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 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6萬7,761元【 計算式:266,033+301,728=567,761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, 41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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