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
日期

2025-02-05

案號

PCDV-113-勞訴-27-20250205-2

字號

勞訴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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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麗鳳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上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尚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97萬2,440元【 計算式:{(53,900元+3,324元)×12月+107,800元}×5年=3,972,44 0元】,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,099元,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規定,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萬8,066元(計算式 :72,099元×2/3=48,066元)。從而,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4,033元(計算式:72,099元-48,066元=24,033元),惟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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