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日期
2024-12-27
案號
PCDV-113-勞訴-274-20241227-1
字號
勞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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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74號 原 告 陳昱墉 訴訟代理人 王相傑律師 被 告 宸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馨嬁 訴訟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因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 行訴訟程序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經核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前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233號裁 定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98萬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0, 302元,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:「因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 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。」,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有關確認僱傭 關係之請求,自得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萬3,535 元(計算式:50,302元×2/3=33,535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從 而,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,767元(計算式:50,302元-3 3,535元=16,767元),扣除原告已繳調解聲請費2,000元,尚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,76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