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
日期
2024-10-24
案號
PCDV-113-勞訴-79-20241024-4
字號
勞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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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宗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 3年10月21日所為之裁定/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應更正如下: (1)第25行中關於「計算式:00000-(00000X2/3=12726)」記載, 應更正為「計算式:00000-(00000X2/3)=12726)」。 (2)第28行至第29行關於「原告應繳納一審裁判費1萬7226元」應 予更正為「原告應繳納二審裁判費1萬2726元)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思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