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加班費等

日期

2024-12-23

案號

PCDV-113-勞訴-85-20241223-1

字號

勞訴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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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85號 原 告 楊茲晴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 被 告 祥佐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玉心律師 崔駿武律師 複代理人 施拔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上午 十一時三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董怡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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