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加班費等
日期
2024-12-23
案號
PCDV-113-勞訴-85-20241223-1
字號
勞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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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85號 原 告 楊茲晴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 被 告 祥佐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玉心律師 崔駿武律師 複代理人 施拔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上午 十一時三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