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等
日期
2025-03-17
案號
PCDV-113-勞訴-97-20250317-3
字號
勞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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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黃鏡祐 被 上訴人 余晉豪即螢河餐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 2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 、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 ,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2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及 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該項裁定及繳費單已於114年1月8日寄存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附卷足參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温凱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