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拍賣無效

日期

2025-03-04

案號

PCDV-113-原訴-22-20250304-1

字號

原訴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22號 原 告 陳世均 陳少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蓮律師 被 告 高苡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拍賣無效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下稱橋頭地院)108 年度司執字第19526號強制執行事件,就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地號土地,面積62,046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之拍賣無 效。核係財產權之請求,應以上開拍買成立之拍定價額,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。從而,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 510,889元(見本院卷第67頁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,648元 ,扣除已繳之10,900元,尚應補繳44,74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郁君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