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
日期

2025-02-07

案號

PCDV-113-原訴-5-20250207-2

字號

原訴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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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祁樹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土增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 費用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,2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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