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2-07

案號

PCDV-113-原訴-8-20250207-2

字號

原訴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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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○汶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 上 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涂○迦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瑜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 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經查: 一、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6萬30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7,353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 二、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、第444條第1項規定,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以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並提出繕本到院。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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